個人債務糾紛,夫妻需共同償還嗎?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區別案例:張某與吳某是夫妻,吳某無固定收入,愛好賭博,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吳某多次向朋友劉某借款賭博,先后借款高達52萬,期間多以現金交易,后在劉某的強烈要求下,吳某于2011年初向劉某書寫一借據,內容為”現吳某向劉某借款人民幣伍拾貳萬元正,借款期限為陸個月,我保證不找我老公張某。”,借據上有劉某親自書寫的銀行賬戶及其本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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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劉某向被告吳某催討借款未果,遂訴諸法院,并將張某列為共同被告,認為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張某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吳某的代理律師提出涉案借款用于賭博的代理意見,即原告劉某明知前述情形仍予出借,故涉案債務屬于非法債務,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但又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該巨款用于賭博或者原告劉某明知其嗜賭成性仍出借款項等事實。
一審法院對被告代理律師的意見并不予采納,認為即使原告明知被告將所借款項用于賭博,但涉案債務并非因賭博而形成的賭債,因此仍受法律的保護。
關于借據中的”我保證不找我老公張某”的約定則認定為被告吳某的單方意思表示,不能構成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對原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審法院隨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判決上述債務為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被告張某應對被告吳某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我受本案被告張某的委托,對該案提起上訴。
接到案件時,分析了案情,由于張某無法提供妻子吳某嗜賭成性的證據,再者要舉證該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也有一定難度,且代理時該案已經在二審階段,就算能提交證據,也過了舉證期限,要讓張某全面不承擔該債務確實有些難度。
畢竟我國法律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原則,以確認為一方個人債務為例外,且例外情形必須由夫妻一方舉證證明。
經過閱卷以及查看相關法條,我將翻盤的焦點集中在”我保證不找我老公張某”這幾個字眼上。
“我保證不找我老公張某”,即吳某已表明所借款項為其”個人債務”,而不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而債權人劉某對這幾個字沒有提出異議,且收取了該借據,并在借據上簽上自己的名字以及身份證號碼,表明劉某對于涉案的借款為債務人吳某的個人債務是明知且認可的。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這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有所區別。
所謂”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而”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實際上是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時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在本質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由此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分為”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而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種類型而已。”個人債務”與”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的事件在實踐中也時常發生,或者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了滿足個人的揮霍欠下的債務,或者在雙方鬧離婚時,有一方為了制造夫妻共同債務,私下與第三人寫下借據,讓第三方起訴一方,并將配偶一方作為第二被告。司法實踐的情形千變萬化,無法一一詳盡。
當發生這類事件時,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應積極收集共同生活時用于家庭生活的主要開支的相關證據,以便證明該等債務產生時,己方無共同舉債之意,且未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怎么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原告李某訴被告戴某、章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受理后,因無法向被告戴某、章某送達民事訴狀副本等材料,本院依法公告送達。
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吳某、王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戴某、章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兩被告系夫妻。2012年8月15日,戴某以經濟困難為理由向原告借款2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相應的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內容。
合同簽訂后,原告通過轉賬方式交付借款。但之后被告未按約歸還,原告多次催討,均未果?,F要求兩被告共同連帶歸還原告借款20萬元;兩被告共同連帶支付原告利息(以20萬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兩被告共同連帶支付原告違約金(以20萬元為基數,按每日千分之五計算,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兩被告共同連帶支付原告律師費6,000元。
被告戴某、章某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原告李某與被告戴某簽訂《借款協議書》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期限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9月14日止,借款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該協議書經上海市閔行公證處公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原告另持有落款日期為2012年8月15日的《借據》及《收條》各一份,《借據》中約定原告借給被告20萬元,于2012年9月14日之前歸還,利息按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計算。如借款人逾期還款還應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出借人在催討本金期間實際發生的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妒諚l》內容為:"今本人戴某(身份證號:31010419550620****)收到李某現金人民幣¥200000/(大寫落貳拾萬元正)。本人將于2012年9月14日前歸還。"落款均由被告簽名并加蓋手印。
2012年8月15日,原告轉賬給被告20萬元。
另查明,兩被告系夫妻,于2008年5月9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再查明,原告就本案與上海
律師事務所簽訂了《聘請律師合同》,律師代理費為6,000元。
上述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另有公證書、借據、收條、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婚姻登記檔案證明書、聘請律師合同及發票等證據證明,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庭審中,原告李某稱雖然被告戴某在收條上寫的是收到現金借款,但實際是轉賬給被告的。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款協議書、借據、收條及匯款憑證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借貸關系,被告戴某應當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戴某在借款協議書及借據中明確愿意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及承擔實際發生的律師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律師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規定利息與違約金之和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由于原告主章的利息已到法定上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主章權利,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告要求戴某、章某共同承擔債務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戴某、章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和提供證據,以推翻原告的主章和相應證據,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戴某、章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共同連帶返還原告李某借款20萬元;
二、被告戴某、章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共同連帶支付原告李某該20萬元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戴某、章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共同連帶支付原告李某律師代理費6,000元;
四、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21.48元(原告李某已預繳),由原告李某負擔218元,被告戴某、章某負擔4,603.4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什么情況下夫妻個人債務可轉變為共同債務?
1、男、女雙方一方出國在外時,單方接受外人對家庭贈與物品而產生的債務。例如被贈送的汽車發生肇事時,因而產生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婚前所負債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可以視為共同債務。我國倡導權利和義務一致的原則。
如果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產,因為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財產中已經滲入了夫妻雙方付出的勞動代價,在這種情況下單方財產可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樣的,如果婚前個人的債務是因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為購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費的,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兩地分居或一方長期在外工作,另一方為家庭生活而單獨所負債務。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歸,女方在家為子女交納學費而單獨所借的債務,這種單方債務不管對方是否明知,都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4、婚前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的。
在道德上,一個人婚前的債務,在結婚之后就因該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法律上只有特殊的情況是可以由夫妻共同償還的。首先是結婚了,雙方自愿共同償還。
婚后雙方又積極共同償還,且雙方結婚時間較長,雙方未有任何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婚前單方債務可以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1、男、女雙方一方出國在外時,單方接受外人對家庭贈與物品而產生的債務。
例如被贈送的汽車發生肇事時,因而產生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婚前所負債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可以視為共同債務。我國倡導權利和義務一致的原則。如果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產,因為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財產中已經滲入了夫妻雙方付出的勞動代價,在這種情況下單方財產可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同樣的,如果婚前個人的債務是因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為購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費的,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兩地分居或一方長期在外工作,另一方為家庭生活而單獨所負債務。
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歸,女方在家為子女交納學費而單獨所借的債務,這種單方債務不管對方是否明知,都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4、婚前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的。
在道德上,一個人婚前的債務,在結婚之后就因該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法律上只有特殊的情況是可以由夫妻共同償還的。首先是結婚了,雙方自愿共同償還?;楹箅p方又積極共同償還,且雙方結婚時間較長,雙方未有任何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婚前單方債務可以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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