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個人債務糾紛中都是以朋友關系開始,最終以決裂收場,而債權人能不能拿回債款還存在不確定性。
個人債務糾紛案例求解:邵先生朋友的父親向邵先生借款4萬元,因為朋友關系比較不錯,當時未打欠條。
不見朋友父親有歸還之意,不得已讓朋友寫了一份補充欠條。
又過去數月仍沒有還款意向,并得知朋友的父親外債累累,朋友也無影無蹤。
收債專家解惑:這樣的個人債務糾紛是很普遍的現象。
因為是朋友關系最好的解決辦法還是協商,畢竟傷了和氣對雙方都是一種人際交往的損失。
走法律途徑,補充欠條可以作為依據,如果借款時走的是銀行轉賬,轉賬記錄和憑證也是很好的證據。
法律程序分為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大約要6個月或3個月。
如果需要二審耗費時間會稍長一些。鑒于對方外債較多,償還能力也是問題,即使官司打贏,甚至要走到強制執行的地步,就算對朋友的父親財產進行凍結或查封,等到還款也不很樂觀。
深圳要債公司建議要先調查一下對方的財產情況,找不到債務人出庭,也要先適當考慮財產保全。
綜上所訴,在這種個人債務的糾紛上需要債權人有足夠的時間和精神準備。追債是一項很艱巨的工作,還是應該選擇專業的收債機構為債權人進行代理。不論是財產調查,還是走法律程序的準備工作,都會對債權人有很大的幫助。不論是時間和精力都是給債權人很大的緩解。
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糾紛區別與承擔
“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由債權人舉證證明。
“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由夫妻一方舉證證明。
家庭在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但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擅自經營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個人債務。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法院應當支持嗎?
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否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答: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以下兩種情形下應按個人債務處理: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的債務?
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5、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承擔?
答: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中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向另一方追償。但是,如果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中已明確了債務的承擔者,且原告也不向另一方主張債務,那么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終局承擔者承擔。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離婚時的債務承擔問題?
答: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7、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還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嗎?
答: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向另一方追償。
個人債務糾紛問題:夫妻個人債務一定是共同財產償還嗎?
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糾紛,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欲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
個人債務糾紛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除非人能夠證明該債務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比如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一方因個人從事賭博、吸毒等活動欠下的債務等。
對于夫妻單獨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實力償還的,也可以說服他方代為償還,但必須以自愿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清償債務。
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于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 對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于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
另外,我們還需要了解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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