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債權人,不能轉讓的債權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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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有些債權不能夠轉讓,以下是具體的介紹: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
1、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
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2、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
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目前,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了禁止轉售條款,目的在于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 有觀點認為,如果受讓人再度轉讓,其轉讓屬無權處分,筆者認為應從另一角度進行認識,因受讓人既已經取得債權,雖雙方對于再行轉讓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著剝奪債權,受讓人再行轉讓的行為對出讓人構成違約,除非受讓人為惡意,再次受讓人仍可取得債權。
主張第三人為惡意的,應負舉證責任。但如果債權轉讓合同有禁止轉讓的記載時,推定第三人為惡意。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
什么是債權人,債權人自我保護的行為方式
什么是債權人(1)在把錢借給別人時,最好留下相應的債權憑證,比如借條等,如果你情面上過不去,追債公司建議可采用轉帳的方式來處理,并留下相應的憑據或者在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系人在場的情況下把錢借給夫妻或其中一方,但后的方式應該屬于下策,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采用。
什么是債權人(2)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或發現對方在離婚,在具備起訴的情況下盡快的起訴,并把夫妻列為共同的被告,以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
什么是債權人(3)在起訴時發現夫妻已經離婚的,在起訴時同樣應把夫妻雙方都列為被告,這樣的列法是以婚姻法中夫妻應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為基礎的,是有其法律依據的。
深圳追債公司分析在這種情況下起訴后,離婚后的夫或妻一方以離婚時的離婚協議、判決書、調解書等對債務承擔有約定為由來抗拒債權人的起訴能否成立呢,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這樣的約定是不能成立的,因為離婚協議、判決書、調解書等對債務承擔的約定都只在夫妻間有約束力,對債權人是沒有約束力的,故債權人同樣可以要求離婚后的夫妻共同來承擔。
(4)如果債權人在提起訴訟時只起訴了夫妻中的一方,執行過程中發現未起訴的離婚另一方有財產,那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追加未被起訴的另一方為執行人呢,從婚姻發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來講是可以,但在實踐的操作中由于在執行的法律法規中缺少必要的一些規定,具體追加起來還是存在很多的的困難。因而深圳專業追債公司認為最好的選擇是在起訴時就把夫妻雙方都同時列為被告,這樣更有利于自身權利的保護。
什么是債權人,出現合同漏洞如何補救?
什么是債權人,合同漏洞的種類及其補救方法!深圳收債公司為大家詳細介紹!
1.合同漏洞的種類 所謂合同漏洞,指當事人協商訂立的合同欠缺當前事態所必要的事項的一種不圓滿狀態。也就是說,合同漏洞是指合同關于某事項應有規定而未規定,以致影響了合同的功能,其中包括影響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同內容的漏洞與合同形式的漏洞。
合同內容的漏洞指的是合同內容欠缺必要條款。具體表現為在買賣商品的合同中未約定履行的方式。合同內容關乎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承擔,易引發爭議。
合同形式的漏洞指的是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遺漏了合同成立與效力的事項。
具體表現為規定須經雙方簽字、蓋章才能生效的合同只簽字而未蓋章,合同的訂立地點和時間不明確。合同形式只對合同糾紛的訴訟或仲裁有意義,較少引起糾紛。
(2)必要之點的漏洞與非必要之點的漏洞。根據疏漏條款的具體性質不同,可以把合同內容漏洞分為必要之點的漏洞和非必要之點的漏洞。
必要之點的漏洞指的是合同疏漏的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或稱必要之點,例如當事人約定買賣建材,但沒有約定建材的品牌。 非必要之點的漏洞指的是合同疏漏的條款是合同的非主要條款或稱非必要之點,如約定買賣材料而沒規定誰來承擔運費。
(3)明顯的漏洞與隱含的漏洞。根據漏洞是否顯而易見,可以將合同漏洞分為明顯的漏洞與隱含的漏洞。
明顯的漏洞指的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于某種條款應當加以約定而沒有約定。 隱含的漏洞指的是對于應該約定的條款雖然約定但是太過朦朧或模糊,使合同不能很好地履行。
(4)雙方漏洞與單方漏洞。根據造成合同漏洞的原因,可以把合同漏洞分為雙方漏洞與單方漏洞。 雙方漏洞指的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疏忽造成的合同漏洞。
單方漏洞指的是由于一方當事人的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漏洞。
2.合同漏洞的補救措施 如果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發生了合同漏洞.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有以下補救措施: (1)合同漏洞的補充。
在合同內容出現漏洞的情況下,首先考慮的補救方法是協商補充,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末達成協議,且爭議較大,那么當事人可以依法補充。
(2)合同漏洞的解釋。
即對合同的客觀規范內容加以解釋,以填補合同漏洞。
當事人協商對所創設的合同規范整體加以解釋,對個別的合同條款作出補充,當上述措施不能奏效時,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依合同漏洞的補充解釋來填補合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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