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委托人陳小姐講述:之前有個朋友找我借了錢,我也跟他簽了借款合同,金額在6萬塊,有借款合同可以直接向借款人要賬嗎?當時因為是很好的朋友,一部分是微信支付的,還有一部分是現金,現在他逾期了,我想要拿那個借款合同去起訴他,但是我問律師的時候,他是說你那個現金部分可能要找到證據,但是我當時就沒想那么多,我想說那個錢就給了他,我以為簽了借款合同就是證據了,那現在我應該怎么辦呢?
根據我們深圳要賬公司20多年追債經驗,我們覺得不需要,為什么需要???當時轉賬流水是4萬,誰身上來講有2萬現金給他不很正常嗎?我作為一個出借人,我簽署了借款合同,已經完成了一個舉證責任,4萬塊錢通過微信里面轉賬給他,還差2萬,這2萬塊錢來講的情況只是現金,那么現在年輕人有2萬塊錢現金實屬正常,又不是直接給200萬,或者說是20萬,20萬來講的話,也明顯來講金額要大一點,但簡簡單單只是一個2萬塊錢,為什么我一定要把這2萬塊錢講清楚呢?對不對,就當時是怎樣的現錢,現金,很真切的直接去告訴對方,去呈現給法庭,這6萬塊錢就應該直接給。
我們作為出借人,其實是直接要提供書面的證據材料,比如說只有一張借條,比如說你這個是60萬,而不是屬于6萬,是實打實的60萬,那假如這60萬當中,你自己60萬的來龍去脈完全沒有,對不對,而且你沒有流水,那你單純只是拿一個60萬的借款合同,一個普通人這60萬也不是小錢,對不對?你又不能說出來,你自己的60萬從哪里來,往哪里去,那這個借條并不代表那個孤立的證據,能證明借款關系真實存在,又或者是說你有一個60萬的轉賬流水,但是對方壓根就沒有給你開具借條,單純根據流水也沒有辦法直接跟人確定你兩者之間就存在借款關系,所以這個案子來講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而陳小姐這個案子是只是開了一個6萬塊錢的借條,但是4萬塊錢是直接通過轉賬流水給他,然后你的真實情況,如果真的是那兩萬塊錢是現金給他的,你只需要堅定眼神極其堅定的在法庭里面呈現,讓法官知道你不是在收人家的高額利息。除非你是真的只給了4萬,故意寫了一個6萬的他去描繪,而且你是堅定的跟法官反饋,這個案子里面我確實是給了他6萬塊錢,4萬塊錢是轉賬流水,2萬塊錢是屬于現金給他的,所以這個案子就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
對方如果是成年人,如果我騙你,或者我忽悠你,為什么你直接跟我簽署借款合同呢?你以為簽了借款合同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所以在這個情況下呀,這個4萬塊錢的流水有了,再加上2萬塊錢的現金,這個2萬塊錢你是從哪里來的,你也可以說出來,很堅定,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十拿九穩,這個案件必須要勝訴。但是勝訴了不一定就能要回欠款,因為現在老賴不是沒有臉,他們都是不要臉的人,為了要回欠款最好辦法就是先找深圳清債公司幫助,找到人的情況下正常當天都能追回欠款。